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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7章 日本要介入中东路(2 / 2)

日俄战争后,日本虽然获胜,但纯属侥幸----俄国的战败,除海军指挥的巨大失误外,陆军无法得到有效的后勤补给是重要原因之一,因为其时俄国的西伯利亚大铁路尚未竣工。即使在东北的巨大失利,死而不僵的俄国仍然是新进强国日本所不能强持的。惨胜的日本举全国之力,几近破产边缘,终于击败了北极熊,却得不到俄国的任何赔偿。无可奈何之下,勉强通过了两国共管中国东北的协议,即历史上臭名昭著的《朴茨茅斯条约》。根据条约,俄国将关东州及长春至旅顺口的铁路(后改名为南满铁路)以及相应的一切特权转交给了日本,长春为日俄双方势力分界点。


俄国依旧拥有黑龙江的势力范围,和中国“共管”长春至哈尔滨以及满洲里至绥芬河的铁路,即北满铁路,亦称中东铁路。在《中东铁路条约》和《朴茨茅斯和约附约》中约定,俄国在铁路沿线,只能设警而不能驻兵,“为保护铁路起见,(日俄)两国对于满洲铁路,每启罗米突(kilometer,即公里),得置完备兵二十五名”。在欧战后,驻哈尔滨的3万兵、守备中东路的6万兵大半调赴欧洲,留下的分为新旧两党,冲突颇烈。哈尔滨总领事兼中东路督办霍尔哇拖系旧党首领,为新党所反对,几于不能维持秩序。


正史上民国政府倒是在民国七年初即迫令俄兵解除武装,使得中东铁路的护路权,始行收回。但是不久后干涉军(英、法、美、日,中国----竟然还有中国!)共同出兵西伯利亚时,曾借口军事运输上的关系,由中、俄、英、法、意、美、日,各派代表一名,在海参崴组织委员会,以共同管理西伯利亚及中东铁路。当时段祺瑞任总理,与日本签署有《军事协定》,即《共同防敌公文》、《共同防敌协约》、《海军共同防敌协定》,无端让日本卷了进来,痛失好局。


当时美国代表也赞同共管中东路,其理由是:“中国管理能力不充足;而中东路为世界交通孔道,不能听凭中国处置。且自共管以来,协约国对于该路,投资已多。”----其实该路完全为中俄两国合办的事业。之后,在中国政府的照会下,日、美等有关系各国都照会民国政府,仍提出华府会议议决的两条,说愿意和中国共同处置。


而俄国又声言并无将中东铁路交还中国的意思。在苏俄红军胜利击溃了领土上的所有反对势力的军队后,至苏联的成立,这以后,苏联力量越来越强大,原本对华的种种绣球已无意义,对中东路之要求反趋强烈,度过难关后的苏联重又继续控制中东路。


正史上也是原先的少帅突发奇想,在东北易帜后不久即与苏军起冲突,结果惨败而归,史称“中东路事件”。然后因为九一八,然后就没有然后了。一直到正史上的日寇投降后、新中国成立,中东路及其附属资源才交到中国政府手里。


其时中国力量还很弱,弱得虽然张汉卿知道将来的发展,却无能左右俄国后来的局势。但是有一点可以做的,便是充分利用苏俄困难的阶段,实现中国利益的最大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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