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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(2 / 2)

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。


第一百九十五条【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】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。


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。


第一百九十六条【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合法经营义务及合法权益的保护】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,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,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,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,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。


第一百九十七条【外国公司撤销分支机构的条件】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,必须依法清偿债务,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。未清偿债务之前,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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